(2013)双滦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春民、赵小震与被告孙悦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民,赵小震,孙悦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赵春民。原告赵小震。被告孙悦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民、赵小震与被告孙悦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民、赵小震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悦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春民、赵小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民、赵小震撤回对被告孙悦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春民、赵小震负担。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长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