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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张伟锋执行案由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30-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负责人姚贵平,行长。被执行人张伟锋,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伟锋应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21818165.24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2012)深福法执字第5288案件中的剩余款项3365751.94元至本案,扣收执行费36057.52元,余款3329694.42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档案,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房产、其他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谭 平执行员  陈 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