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市汇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雷建华、熊玉娥、第三人怀化市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汇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雷建华,熊玉娥,怀化市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307号原告怀化市汇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崔应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巍,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谢阳正,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建华,男,瑶族,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熊玉娥,女,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第三人怀化市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孙卫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维,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玉勤(系第三人怀化市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原告怀化市汇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业公司)与被告雷建华、熊玉娥、第三人怀化市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怀化市汇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汇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汇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怀化市汇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瑞云代理审判员 梁嘉恒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