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赵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袁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赵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袁某,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被告赵某,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诉。审判员 刘二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金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