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民三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烟台市糖尿病研究所与成都天地人药业有限公司、牛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糖尿病研究所,成都天地人药业有限公司,牛锐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三初字第290号原告:烟台市糖尿病研究所。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30号。法定代表人:林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林涛,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天地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正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爱明,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熊伟,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锐。委托代理人:熊伟,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糖尿病研究所诉被告成都天地人药业有限公司、牛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糖尿病研究所撤回对被告成都天地人药业有限公司、牛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烟台市糖尿病研究所负担。审判长 韩素华审判员 鲁晓辉审判员 杨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