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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法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汤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洪法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某,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洪江市铁山乡。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洪检刑诉[2013]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7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窜至洪江市铁山乡大椴村堆子背组胡某某家旁,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采取割剪开关电源线后搭线的方式将汤某甲停放在此的车牌号湘NT12**黑色豪爵SUZUKI125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尔后藏匿在附近的树林隐蔽处,并取下车牌丢在附近的竹山里。三四天后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将藏匿的摩托车骑至怀化。5月23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骑着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在怀化市鹤城区迎丰市场夜市摊处,被前来找车的汤某甲等人人赃俱获,该摩托车被汤某甲追回。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向汤某甲道歉认错,并赔偿了汤某甲各项经济损失42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汤某甲的陈述,证人蒋某某、段某某、蒋某乙、蒋某丙、汤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机动车行驶证及摩托车照片,证明,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检讨,价格鉴定结论,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同时,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汤某某犯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汤某某并已赔偿了被害人因摩托车被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从罚。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汤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汤某某的刑期从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安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沙沙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