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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张明振、高春来、王树堂与于占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振,高春来,王树堂,于占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83号原告张明振,男。原告高春来,男。原告王树堂,男。被告于占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振、高春来、王树堂与被告于占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振、高春来、王树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明振、高春来、王树堂负担。审判员  徐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