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张明振、高春来、王树堂与于占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振,高春来,王树堂,于占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83号原告张明振,男。原告高春来,男。原告王树堂,男。被告于占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振、高春来、王树堂与被告于占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振、高春来、王树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明振、高春来、王树堂负担。审判员 徐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