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闫晨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闫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2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刚,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晨,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员工。本院在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闫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诉讼费650元全部退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