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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段立迎与被告高利勇、王志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立迎,高利勇,王志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2106号原告段立迎。委托代理人高彦友,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利勇。被告王志敏。委托代理人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姜跃利。委托代理人王钊,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段立迎与被告高利勇、王志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立迎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立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立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段立迎承担。审判员  卜云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