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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杨玉香与喻阳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香,喻阳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1436号原告杨玉香,女,1951年7月29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喻桂生,男,1948年11月16日出生,系原告丈夫。被告喻阳生,男,1949年1月1日出生。原告杨玉香与被告喻阳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玉香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玉香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玉香负担。审 判 长  蒋芷华代理审判员  戴龙文人民陪审员  张进能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