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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商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艾明林与陈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明林,陈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1291号原告艾明林。委托代理人吴鸿平。被告陈勇伟。原告艾明林诉被告陈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之需曾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后于2012年12月6日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归还了58000元,余款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一、由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2000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4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告提供了欠条一张。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后于2012年12月6日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于2012年12月10日前还50000元,余款于2013年4月6日前还清。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归还了58000元,余款102000元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其拖欠不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02000元及合法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勇伟归还原告艾明林借款10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2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4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王宏宇审 判 员  张向宇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锦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