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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燕民初字第0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周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978号原告周某,男,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梅某,女,1985年12月26日生,汉族。原告周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继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梅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3月13日生一女。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梅某辩称,我们的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13日生一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具状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双方均坚持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夫妻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遇事多沟通交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是有和好的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梅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判员  常继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