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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孙满斌与刘国庆因相邻道路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满斌,刘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孙满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国庆,男汉族,农民。孙满斌与刘国庆因相邻道路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商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书,由刘国庆排除堆放在孙满斌后院大门前的杂物,恢复道路通行。2013年6月7日孙满斌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强制清除刘国庆存放在孙满斌后院大门前的柴堆、砖块,恢复了道路通行。执行费50元申请人孙满斌自愿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商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显空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