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黄彦艳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彦艳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刑初字第611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彦艳。2010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3月10日��满释放。2013年7月22日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合并行政拘留二十日。2013年8月2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彦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彦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3年7月7日晚,被告人黄彦艳在德清县武康镇百胜商务酒店708号房间内,容留孙某、符某、俞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2013年7月18日晚,被告人黄彦艳在德清县武康镇花城宾馆8520号房间内,容留孙某、符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3、2013年7月20日左右某晚,被告人黄彦艳在德清县武康镇如林商务宾馆8406号房间内,容留孙某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彦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住宿登记表、犯罪记录查询、人口信息、证人孙某、符某、俞某、位雪丽、申某、田某、傅某的证言、尿样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光盘、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彦艳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黄彦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彦艳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彦艳据此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的辩解予以采信。为维护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彦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谈晓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傅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