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催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陆博润滑材料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市陆博润滑材料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市民催字第85号申请人马鞍山市陆博润滑材料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冯桥乡丰收村。法定代表人刘国金,厂长。申请人马鞍山市陆博润滑材料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3130005222439285、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零柒月壹拾贰日、出票人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莱芜钢铁集团银山型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肆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肆年零壹月壹拾贰日、付款银行为北京银行济南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马鞍山市陆博润滑材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佩瑶审 判 员 苏乐风代理审判员 赵忆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静民事判决书(2013)市民催字第85号申请人马鞍山市陆博润滑材料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冯桥乡丰收村。法定代表人刘国金,厂长。申请人马鞍山市陆博润滑材料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3130005222439285、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零柒月壹拾贰日、出票人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莱芜钢铁集团银山型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肆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肆年零壹月壹拾贰日、付款银行为北京银行济南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马鞍山市陆博润滑材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苏佩瑶审判员苏乐风代理审判员赵忆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