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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3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朱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547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赵中涛。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启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