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3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朱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547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赵中涛。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启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