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平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蒲民初字第01346号原告李亚平,女,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荆姚镇郭村二组,身份证号码610526197804263428。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住所地蒲城县红旗路。负责人洪俊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平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平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平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李亚平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月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