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徐立秋、左志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秋,左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徐立秋,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被执行人左志海,男,成年,汉族,住沂源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源县人民法院(2012)源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传爱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67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左志海在银行存款7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蓝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贵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