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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盘法民龙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盘法民龙初字第338号原告:李某某,女,黑龙江省巴彦县人。被告:刘某,男,河北省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刘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昆明市盘龙区某某办事处某某村某某某号不是其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其住所地应为陕西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再加之其在昆明市并无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不属本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在本案中,原告依据昆明市盘龙区源清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3年5月3日出具的居住证明起诉至本院,但经查实,被告刘某从未在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大波村122号居住,并且被告也提交了证据证明其现在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为陕西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故本案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刘某所提的管辖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段培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