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曾用,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利华、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1日下午13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酒后在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李各村北头路口无故殴打梁某某及其妻子吴某某致伤,经依法鉴定,梁某某右颞前部、左下颌部构成轻微伤,吴某某眼部挫伤、右眉外段创口及口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1.1万元。为证明以上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梁某某、吴某某陈述,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诉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1日下午13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酒后在商丘市睢阳区路河乡李各村北头路口无故拦车殴打梁某某及其妻子吴某某致伤,经依法鉴定,梁某某右颞前部、左下颌部构成轻微伤,吴某某眼部挫伤、右眉外段创口及口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梁某某陈述:2013年2月11日下午3点多,其开面包车带着妻子和女儿(11个月)去王桥村接妻子的表妹,走到李各村超市西侧时,有两男两女骑两辆电动车阻挡了路,其按喇叭后,两名男子下车扒其车窗上滋事,其中一男子用巴掌打其妻子。其下车后,两名男子围住其殴打,其妻来拉,另两个女子就拉住其妻子,高个的男子照其妻脸上、身上连打一二十拳,把其妻嘴和右眼都打冒血了。其打110报警,这两名男子往南走,其和妻子就去追,个子低的男子抓住其妻子头发拉到麦地里,摁倒骑在身上打,连打二三十拳,这时其姨夫和老表陈某某过来才拉开这个男的。警车来后,这四个人都跑了。其右侧额头、左侧头部被打肿了,右手大拇指根部被打肿了,右手小拇指指甲盖被打出血了,其妻的伤也是被打伤的。2、被害人吴某某陈述同被害人梁某某陈述情况吻合。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下午3点多,其妹说接到表姐吴某某电话,让其到李各,有两个酒晕子截住梁某某的车不让走。其和父亲就骑电动车去了,到李各西头超市门口看到吴某某在地上坐着用手拉着李某甲的衣服不让走,李用脚跺吴,连跺几脚,吴右眼和嘴都被打冒血了。李某乙一身酒气,父亲问李为啥打人,李某乙说“这是俺庄的路,我不叫他过”,说着李某乙还想动手打其父亲。这时其表哥吴亚国来了,见吴某某被打,就掂个棍想和对方打,其拉住把棍扔一边。回头看不知李某乙、李某甲什么时间跑了。4、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2月11日下午3点多,听见超市外边有人乱咋呼,出来见李某乙、李某甲走路一摇一晃的走着歪倒在路南房子墙角了。有个二三十岁的妇女从北边过来,拉住李撕了起来,当时没有动手打。李某乙往南走,一个男青年(女子的丈夫)追着往南去了。见那个妇女眼部、脸上出血了,李某乙、李某甲脸上也有血。和李某乙、李某甲是一个村的邻居,不认识对方那两口子。5、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李各村李某乙、李称意和梁某某、吴某某夫妇打架一事是后来听说的,不知道因为啥打架。6、证人李某乙证言,是投案自首的,2013年正月初二中午带着其弟李某甲到毛堌堆其对象家走亲戚,喝二瓶啤酒,饭后下午三点多骑电瓶车带其弟回家。走到村北头时,从北边过来一辆面包车一个劲地按喇叭,其弟觉得是熟人,就和那个司机说几句话,车后边坐的那个女的就骂开了,其和弟弟一骂她,车上男的就下车一拳把其弟打歪了,其和其弟和他们俩对打起来,后来有过路的人拉架,就不打了。打吧架就没敢在家待。梁某某的伤是打架打伤的,女的伤是打架时歪地上磕伤的。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证实,梁某某右颞前部、左下颌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吴某某眼部挫伤、右眉外段创口及口部损伤构成轻微伤。8、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3月21日下午,浙江东阳市公安局白云派出所民警在东阳白云畅想网吧将正在上网的李某甲抓获。9、协议书证实,李某乙及被告人李称意赔偿被害人梁某某、吴某某11000元,被害人不再追究被告人责任。。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的个人基本情况。1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同李某乙证言基本吻合,并供述,后面面包车一直按喇叭,其以为认识,就把车拦下来。后来一看不认识,就趴在车后面玻璃窗上,其哥在前面,其哥和那个男的说话,不知说了些什么其哥说:你骂谁呢?其就和那个女的说:你骂谁呢!这是俺李各。女的说一句:就是骂你的。其打那女的一巴掌。后车上的人就下车,互相厮打起来,后被围观的人拉开了。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被害人,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尚能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马 丽审判员 卢文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春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