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初字第2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文诉被告罗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文,罗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944号原告:张永文,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许丽,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平,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黄静祥,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文诉被告罗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张永文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平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为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永文承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兰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