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周秋堂诉申子润、玄洪池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秋堂,申子润,玄洪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保字第91号申请人周秋堂,男,1954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申子润,女,1976年0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系豫J672**号轿车司机。被申请人玄洪池,男,55岁,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系豫J672**号轿车登记车主。申请人称:2013年11月17日19时30分许,申子润驾驶玄洪池所有的豫J672**号轿车沿黄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明县黄河路石化厂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骑电动自行车过公路的周秋堂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损坏,周秋堂受伤。经东明县交警大队认定,申子润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秋堂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周秋堂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申子润驾驶玄洪池所有的豫J672**号轿车,申请人以现金2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秋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申子润驾驶玄洪池所有的豫J672**号轿车至东明县易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金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