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2013)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44号,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永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谭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谭某某、被上诉人永州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长沙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乔晋楠审 判 员 黄雪云审 判 员 黄 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红英8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