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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4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奥多比系统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奥多比系统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4092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权英玲。委托代理人贾伏双。被告奥多比系统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院1号楼9层06-14单元。法定代表人理查德.托马斯.洛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亚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奥多比系统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