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民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等与陈某丙、陈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陈某甲,男,1932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郭丽美,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乙,女,1930年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丙,男,汉族,农民,系原告长子。被告陈某丁,男,汉族,农民,系原告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告陈某丙、陈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陈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佟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庞全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