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汪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942号原告汪某,女,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潘某,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汪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边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艳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