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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汪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942号原告汪某,女,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潘某,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汪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边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艳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