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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民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肖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777号原告李某某,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肖某某,男,195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萍审 判 员 徐 戈代审判员 李妙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