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2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立站与熊美英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站,熊美英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968号原告:张立站,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青春,临泉县庙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美英,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站与被告熊美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站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站起诉后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立站负担。审判员 张劲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耀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