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冯进、江晓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83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姚贵平,行长。委托代理人谢晋林,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何茂林,男,汉族,1983年1月18日出生,系该行职员。被告冯进,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江晓帆,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林进,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冯进、江晓帆、林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969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7242.25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若云(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