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瑶执字第02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汪娟与欧阳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娟,欧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瑶执字第02434号申请执行人汪娟,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欧阳明,男,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一初字第018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欧阳明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