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区行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七星岗房屋管理所,何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中区行初字第00252号原告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灰市**号。法定代表人王岸立,主任。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9号。法定代表人扈万泰,区长。第三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七星岗房屋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06号。法定代表人何迈能,所长。第三人何云忠,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新民街***号××××××××××××××。原告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不服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第三人何云忠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在先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认为,原告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负担。审 判 长 许 鹏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人民陪审员 罗永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