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民终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金有明、徐越民与衢州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衢州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有明,徐越民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水渭。委托代理人:周建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有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越民。上诉人衢州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有明、徐越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巡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衢州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衢州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衢州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上诉人衢州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代理审判员 吕秋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