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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立民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刘伯高与周秀英、杨瑞珍、卢伟健、湖南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伯高,周秀英,杨瑞珍,卢伟健,湖南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立民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伯高,男,56岁。委托代理人刘国清,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秀英,女,42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瑞珍,女,42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伟健,男,50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环城社区沧浪西路南侧(烟草公司斜对面)。法定代表人葛朝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伯高因与被上诉人周秀英、杨瑞珍、卢伟健、湖南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3)汉民初字第515号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刘伯高非房屋买卖合同相对方,无权提起确认该合同无效之诉,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上诉人刘伯高所提“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险峰审判员  郭 洪审判员  李常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赛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