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望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吴某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望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绰号“德哥”,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长沙市望城区人,初中文化,无业,1993年2月25日因犯强迫他人卖淫罪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刑诉(2013)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阳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吴某在长沙市华天大酒店先后数次从外号叫三哥、老五、胜哥的三名男子手中购进毒品麻古和冰毒,除部分被自己吸食外,其余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许某、熊某、龙某、唐某等人,共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11次,贩卖毒品麻古18.5粒和一些冰毒,得赃款2100元。2013年3月14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麻古和冰毒共重0.563克。公诉机关要求以贩卖毒品罪和有立功表现追究被告人吴某的刑事责任。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吴某在长沙市华天大酒店先后数次从外号叫三哥、老五、胜哥的三名男子手中购进毒品麻古和冰毒,除部分被自己吸食外,其余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许某、熊某、龙某、唐某等人,共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11次,贩卖毒品麻古18.5粒和一些冰毒,得赃款2100元。具体贩卖毒品麻古、冰毒的犯罪事实分述:1、2012年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吴某在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月亮岛社区其住处,贩卖毒品麻古1粒和一些冰毒给吸毒人员熊某和李某,得赃款200元。2、2012年12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吴某在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月亮岛社区其住处,贩卖毒品麻古1粒和一些冰毒给吸毒人员龙某,得赃款200元。3、2013年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吴某在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月亮岛社区其住处附近,贩卖毒品麻古1粒和一点冰毒给吸毒人员唐某,得赃款200元。4、2013年1月的一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吴某在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月亮岛社区其住处附近,贩卖毒品麻古2粒和一些冰毒给吸毒人员许某,得赃款300元。5、2013年1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许某开车与熊某、龙某到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兴怡酒店,由熊某打电话与被告人吴某联系购卖毒品后,被告人吴某在兴怡酒店门口贩卖毒品麻古1粒和一些冰毒给熊某,得赃款200元。6、2013年2月14日晚上,被告人吴某在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杨丰村老家,贩卖毒品麻古1粒和一些冰毒给吸毒人员许某,得赃款200元。7、2013年3月6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吴某在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月亮岛社区其住处,贩卖毒品麻古半粒和一些冰毒给吸毒人员熊某,得赃款100元。8、2013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吴某在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月亮岛社区其住处,贩卖毒品麻古2粒和一些冰毒给吸毒人员许某,得赃款300元。9、2013年3月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吴某在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月亮岛社区其住处,贩卖毒品麻古半粒和一些冰毒给吸毒人员熊某,得赃款100元。10、2013年3月10日晚上,被告人吴某在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月亮岛社区其住处,贩卖毒品麻古1粒和一些冰毒给吸毒人员许某,得赃款200元。11、2013年3月10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吴某在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月亮岛社区其住处,贩卖毒品麻古半粒和一些冰毒给吸毒人员熊某,得赃款100元2013年3月14日6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金星大道星月小区公交车站附近将被告人吴某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麻古和冰毒的物品,经公安机关鉴定,被告人吴某身上搜出的物品重量为0.563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被告人吴某被抓获后,检举朱文球盗窃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原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2、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3、证人许某、熊某某、唐某、粟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许某、熊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4、被告人吴某与吸毒人员联系的电话通话清单;5、搜查毒品的笔录、检查笔录和公安机关扣押毒品清单和扣押毒品的照片、公安机关对扣押毒品进行物证鉴定书;6、指认毒品和吸毒工具的照片、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对被告人吴某的尿样毒品检验报告单证明吸食了毒品。7、公安机关出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无异议,被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检举他人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易满玲人民陪审员  龚成康人民陪审员  殷 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