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蔡江明与陆水荣、方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江明,陆水荣,方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199号原告蔡江明。委托代理人詹前进。被告陆水荣。委托代理人陆荣国。被告方秋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江明诉被告陆水荣、方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蔡江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水荣、方秋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江明撤回对陆水荣、方秋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蔡江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