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园民确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朱国伟与徐纪才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国伟,徐纪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园民确字第0036号申请人朱国伟,男,1982年9月20日生。被申��人徐纪才,男,1955年2月23日生。申请人朱国伟与被申请人徐纪才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新妹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朱国伟与被申请人徐纪才因民间借贷纠纷,经靖江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3年11月21日达成2013114号调解书,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徐纪才结欠朱国伟借款10万元,约期于2013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还清;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律规定的宣告无效或可撤销之情形,上述协议履行后,双方就该纠纷的权利义务终结。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经审查,双方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应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靖江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2013114号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新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