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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江民初字第03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林与刘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刘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772号原告李林。被告刘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诉被告刘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自愿撤回对被告刘瑀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交)。审判员 叶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超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