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924号原告习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习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习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习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军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艳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