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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924号原告习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习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习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习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军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艳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