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烟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福山区支行与烟台锦程化工厂、烟台市福山绝缘材料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福山区支行,烟台锦程化工厂、烟台市福山绝缘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烟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福山区支行。被执行人烟台锦程化工厂、烟台市福山绝缘材料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福山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锦程化工厂、烟台市福山绝缘材料厂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2007)烟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烟执字第39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王宏盛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牟文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