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张康柏与周慧飞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慧飞,张康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慧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康柏。上诉人周慧飞因与被上诉人张康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上诉人周慧飞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周慧飞签收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慧飞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周慧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