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北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李光成与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成,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郴北行初字第145号原告李光成,男,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委托代理人雷险峰,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谢考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斌,男,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成与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光成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 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阳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