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志仓诉被告沙河市公安局及第三人张卫祥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仓,沙河市公安局,张卫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西行初字第35号原告张志仓,住沙河市十里亭镇东葛泉村285号。被告沙河市公安局,住所地沙河市太行西街30号。法定代表人李文亭,局长。第三人张卫祥,住沙河市十里亭镇东葛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仓诉被告沙河市公安局及第三人张卫祥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志仓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仓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志仓负担。审 判 长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赵瑞冰人民陪审员 郭未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檀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