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南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金洪武与邵宏富、包中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洪武,邵宏富,包中义,许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南民初字第529号原告:金洪武。被告:邵宏富。被告:包中义。被告:许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洪武与被告邵宏富、包中义、许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金洪武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邵宏富、包中义、许金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金洪武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洪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金洪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力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楼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