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赵某中与冯某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中,冯某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赵某中,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冯某容,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缺席)。原告赵某中诉被告冯某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容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中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订婚,1995年2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典礼。1995年12日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将户籍迁到了原告家。1996年4月生育儿子赵某强,1998年生育女儿赵某艳。婚后,原、被告一直在外务工,2010年在成都承包了房产工程,同年6月4日发生工人工伤事故,赔偿了110多万元,被告在原告生死关头,不但不共度难关,反而抛家弃子。并于2010年2月26日不辞而别,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寻找、打听都杳无音讯,其父母也不知道被告的情况。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4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2、结婚证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3、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街道办事处石家碾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0年起在此居住,被告于2011年2月26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没有回来的事实;4、证明人李某、龚某埝、李某林出具的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0年起在石家碾东路289号9单元12号居住,被告于2011年2月26日起没有在此居住的事实;5、出庭证人赵某强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以及被告从2010年的某月外出后至今没有回家的事实;法庭依职权对被告父亲的调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两三年前就闹矛盾,被告从2012年2月开始没有与家人联系过的事实。被告冯某容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答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1-2项证据即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结婚证原件均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应予采信。第3项证据即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街道办事处石家碾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本院认为,原、被告从2000年起就在该社区工作和居住,作为基层组织,了解其生活状态,对被告的现状出具的证明有社区的鲜章,该证明材料符合证据的三性,应予采信。第4项证据即证明人李某、龚某埝、李某林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内容与证据3一致,且该证明有三证人的签名,并附有三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符合证据的三性,应予采信。第5项证据即出庭证人赵某强的证人证言,本院认为,赵某强系原、被告的儿子,所证实的事实与法院调查被告父亲证实的内容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前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订婚,1995年2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典礼。1995年12日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将户籍迁到了原告家。1996年4月日生育儿子赵某强,1998年6月生育女儿赵某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2月26日,被告离家出走后便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没有置办共同财产。婚生儿子赵某强和女儿赵某艳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原告在庭审中放弃被告给付儿、女抚养费的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本案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因近几年夫妻间闹矛盾而弃家出走达两年之久,对家庭和子女不闻不问,表明被告家庭观念淡漠,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其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均很充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中与被告冯某容离婚。二、原告赵某中与被告冯某容的婚生儿子赵某强,婚生女儿赵某艳由原告赵某中直接抚养。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赵某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可梅审 判 员 寇伯成人民陪审员 史志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泽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