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王正涛与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路西居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涛,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路西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王正涛。委托代理人:卢佩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鹏,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路西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高老家。法定代表人:王元武,代理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汉荣,路西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路西居民委员会在曹老集镇人民政府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路西居民委员会在曹老集人民政府账户上的存款2044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剑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