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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一初字第018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林桂珍与李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珍,李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01899-1号原告林桂珍,女,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松炮,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静,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桂珍诉被告李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桂珍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桂珍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静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桂珍撤回对被告李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桂珍承担。审 判 长  杨标人民陪审员  胡沙人民陪审员  马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