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4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陈某某抚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陈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4112号原告:陆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通山乡,村民。委托代理人:张华英,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鲁班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国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乾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