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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许加平与汪润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加平;汪润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32号原告:许加平,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安庆市迎江区天晟工艺礼品经营部业主,住安庆市光彩四期商务花园C区。被告:汪润洋,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加平诉被告汪润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