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纳溪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粟某某保险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纳溪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栗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粮农,住泸州市纳溪区。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2013年7月2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泸纳检刑诉(2013)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某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栗某某于2008年出资购买了一货车,为了享受过关优惠,将车辆入户在卓某某的名下,同时将该车挂靠在泸州市纳溪区宏宇运输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为车辆购买保险。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栗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货车驾驶资格,仍驾驶该货车为廖某某、贺某某运输竹子到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在下货途中,不慎撞损该公司货棚。为骗取保险赔偿金,被告人栗某某让张某某为自己顶包,后又用张某某的驾驶执照复印件骗取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泸州市分公司的保险赔偿金40932元。案发后,被告人栗某某退还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证人卓某某、潘某某、张某某、廖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车辆挂靠协议、车辆买卖协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被调取的银鸽纸厂车辆进出场登记表、信息查询记录、保险公司报案材料及栗某某索赔材料、领款单、栗某某退赃情况和保险公司的领条、受案登记表、受理案件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栗某某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清赃款,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栗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期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余静代理审判员  王 月人民陪审员  缪大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