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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麻法立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秀梅与周昌陆、陈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梅,周昌陆,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立保字第19号申请人王秀梅。被申请人周昌陆。被申请人陈超。申请人王秀梅与被申请人周昌陆、陈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和诉后顺利审理和执行,申请人王秀梅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超所有的粤G5xx**吉普车(自估价值4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秀梅所有的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001000046689xxxx)40000元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秀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陈超所有的粤G5xx**吉普车。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王秀梅所有的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001000046689xxxx)4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不得作他项权利处分。三、申请人的申请如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的保全费420元,由申请人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简丽娟审 判 员  梁志光助理审判员  王嘉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靖原 微信公众号“”